| 丽水市档案局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试行)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下列涉及行政许可的内容,应当同时在政务公开栏或者网站上公布: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和内容; (二)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行政许可的数量、条件、期限;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 (六)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或者示范文本; (七)行政许可的办理窗口和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 (八)行政许可的受理情况; (九)行政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名称、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十一)监督举报电话。 公布或者公示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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