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各物业企业: 丽水市计委、市建设局《关于公布丽水市区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等级考评结果的通知》(丽计价管[2004]74号)文件下达后,各物业企业根据物业小区的评定等级和服务的实际情况,按照《关于丽水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丽计价管[2003]623号)文件规定,提出了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高层(小高层)的电梯、高压水泵等高耗费设施设备运行费用,由物业企业向业主按实分摊。 (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企业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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