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计划(物价)局、财政局、市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4〕72号)规定,现就丽水市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必须实行"自愿委托"原则,少数强制性的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方可鉴定。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经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申请,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后,结果为危房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结果为非危房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二、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采用分段累计办法,收费面积按实际鉴定单元面积累计计算,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三、社会福利、教育事业以及强制性的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按附表同类项目的收费标准减半计收。 四、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结论必须提供规范文本及足以说明结论的有关技术资料,不得收取附加费用。因委托人要求增加非规范文本及其他服务,其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五、各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规定在收费场所公开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 六、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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