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文件  
 关于印发《丽水地区本级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地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中宣部财文字(1997)243号和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1997)财行100号、浙财行(1998)92号《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精神,现将《丽水地区本级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丽水地区财政局    中共丽水地委宣传部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丽水地区本级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文化事业建设的管理,进一步促进宣传文化事业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现根据财政部、中宣部和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是根据十四届六中全会通知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营业收入的3%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收入的3%征收的。
三、地区本级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来源是省财政厅按照地区本级实际上缴入库数的70%返还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其它文化事业建设费拨款、收入。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范围。文化事业建设费主要用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点是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开支。
㈠重大活动经费。即用于举办有关社会思想道德建设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开支。
1.用于补助地区组织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比表彰支出。
2.用于补助地区组织的各类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等支出。
3.用于补助地区组织的大型综合文艺演出、庆典等活动的支出。
4.用于经批准有关部门承办的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等活动的补助。
㈡优秀作品创作奖励经费。包括地区本级重点文艺剧目的创作投入;地区组织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优秀作品的创作和奖励。
㈢培训经费。即用于有关部门组织的宣传文化事业人才培训和教学设备等方面的补助。
㈣地区本级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维修购置补助。
㈤县(市)精神文明和文化设施建设的特殊困难补助、贫困地区改善文化设施的设备补助。
五、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1.部门和单位人员支、正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
2.部门和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特殊情况,报经地委宣传部审批批准后个案处理。
3.宣传文化企业的支出。
4.其它不属于文化事业建设开支范围的支出。
六、文化事业建设的使用审批。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应编制支出预算,贯彻"先收后支,收支平衡,专款专用,重点扶持"的原则。地区本级文化事业建设费的50%由地区文化主管部门掌握使用,其余部分由地委宣传部掌握使用。宣传部和地区文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提出当年支出预算(计划)建议数和具体项目,上报地区财政局审核,地区财政局根据上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数和当年预计收入数核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年度支出预算,并根据项目安排情况及时拨付资金。对地区文化主管部门掌握使用的那部分项目经费,要先报地委宣传部审核,再由地区财政局将经费直接拨给地区文化主管部门。
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年终数超过当年财政部门核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时,超过的部分在核定下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时予以安排;财政部门核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数,超过当年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年终数与上年结余之和时,相应调减当年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
七、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实行专项资金跟踪反馈制度。每项资金的使用结果,由用款单位上报地区文化主管部门、地委宣传部审核后,报地区财政局审批核销。对重要项目的支出情况,必要时地区财政局可组织专项检查和审计。年度终了后,地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将上一年度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地委宣传部和地区财政局。文化建设事业费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八、本办法从1998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并由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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