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文件  
 丽水市纪检监察机关网上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网上举报管理、确保网上举报安全、提高网上举报件的受理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络,向纪检监察机关设置的专用电子信箱,发送对党员、党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检举、控告、申诉和批评建议的电子邮件。

第三条  网上举报作为新时期信访举报的一条新途径,其作为信访举报工作的性质没有变,信访举报工作的有关规定适用于网上举报工作。

 

第二章  受理程序和办法

第四条  网上举报工作归口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行政监察举报中心)办理,办理工作纳入信访举报工作统一管理。委局领导和其他科室收到的网上举报电子邮件,应及时批交或移送信访室受理。

第五条  信访室指定一人为网上举报管理员。

第六条  网上举报邮件实行单独编号、单独登记,逐件登记举报人、被举报人基本情况和举报主要内容。

第七条  受理的网上举报邮件,按照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置的原则进行处理。属于纪检监察管辖范围的,按照分级管辖的规定,对举报情况明确具体的,要优先办理、及时回复;反映情况不明确具体的,可先采取网上对话的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后,再按程序办理。不属于纪检监察管辖范围的,应向举报人说明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告知其直接向有关单位举报或将其举报材料转有关单位处理。

第八条  对留有真实电子信箱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的网上举报邮件,按署名举报承诺办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对网上举报的有功人员和单位,按照《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等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章  受理责任和要求

第十条  网上举报管理员的工作职责与要求:

(一)接收、登记网上举报邮件。除节假日外,每日早、中、晚三次登录举报信箱接收邮件,用设定表格打印一份举报邮件后,即时删除邮件电子资料;

(二)维护网上举报系统安全。接收网上举报邮件的电脑实行网上举报管理员专人专机专用,安装并及时升级经公安部认证的原版杀毒和防火墙等软件,设置并不定期更改举报邮箱登录密码,确保举报网络系统安全运行;

(三)做好网上举报邮件保密工作。严禁私自增减、涂改、复制、毁损和泄露举报信件内容;严禁泄漏举报人电子信箱地址及其他联系渠道。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网上举报双向交流优势,积极开展网上对话。网上举报邮件接收后,举报人留有联系方式的,可以告知举报人邮件已收悉,并感谢举报人对反腐败工作的支持;对需要与举报人进一步核实的情况,积极开展网上对话交流,及时沟通信息,深入掌握举报线索;对举报人发来的有关询问举报邮件办理情况函,必须予以回复,回复内容由信访室主任审定。

第十二条  网上举报工作要主动为案件查办工作服务,及时提供网上举报案源线索。

第十三条  办理网上举报事项过程中,违反有关信访举报工作办理制度的,严格追究承办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的网上举报工作根据本办法执行。市直各单位纪委(纪检组)、监察室,各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可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实际工作,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丽水市纪委信访室(行政监察举报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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