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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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档案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信息来源: 市档案馆 责任编辑: 市档案馆     发布时间: 2022-11-07 09:23     浏览次数:

行政执法主体:丽水市档案局

行政执法范围:丽水市

监督举报地址: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1号邮政编码323000

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电话:0578-2802549

一、行政执法主体单位

丽水市司法局关于丽水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2019年第一批),详见附件1。

二、执法权限

行政检查

1.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档案工作的行政检查;

2.对档案服务企业受托从事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的行政检查;

3.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行政检查;

4.对档案馆业务工作的行政检查。

三、执法人员名单

                                                      执法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证件编号

1

周琛珠

11110065025

2

杨 俊

11110153002

3

赵志龙

11110065024

4

叶 庆

11110165012

5

章劲松

11110165009

6

程红梅

11110165008

7

陈洁卿

11110065017

8

李岘闻

11110065016

9

童燕红

11110165010

10

楼志伟

11110065018

11

吴式成

11110153001

12

郑涛

11110065022

13

徐意涵

11110065023

14

林叶波

11110065013

四、丽水市档案局关于印发 2024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详见附件2。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详见附件3。

六、丽⽔市档案局⾏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

详见附件4。

七、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八、执法程序

(一)监管流程: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单位作为检查对象;3.对检查对象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二)监管结果: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做出行政指导;4.发现问题,依法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5.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救济渠道:当事人如对丽水市档案局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以下之一法律救济途径:1.自收到执法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有权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自收到执法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附件1.丽水市司法局关于丽水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2019年第一批).pdf

附件2丽水市档案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pdf

附件3.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4.丽⽔市档案局⾏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