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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档案利用须知
信息来源: 丽水市档案馆 责任编辑: 丽水市档案馆     发布时间: 2022-01-24 10:47 浏览次数:

开放档案利用须知 

   

  为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全社会提供服务,特制定本须知: 

  一、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介绍信、工作证、学生证、身份证等)经本馆同意,可利用本馆开放的档案、资料。特殊利用对象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利用者应填写《查阅档案、资料登记表》。 

  三、开放档案、资料的范围,包括:(1)民国时期各全宗的档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地方报刊资料;(3)革命历史档案材料复制、摘抄件和回忆录及报刊资料;(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档案形成期满三十年。 

  四、开放档案、资料应在阅览室查阅,不外借。开放的档案、资料,利用者可以在著述中引用(但应注明其出处)。如需全文公布或汇编出版应征得本馆同意,并办理必要手续。 

  五、利用者需要复印(摘抄)档案、资料原件,需经本馆同意,支付复印工本费,所有复印、摘抄件,一律不得传抄、复制、公布、展览和转借他人。 

  六、利用者必须爱护档案、资料,不得污损、涂改、圈划、折叠、裁剪、拆散和擅自转借,违者依法处理。 

  七、利用时应保持肃静,室内禁止吸烟,保持清洁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