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涉及的档案应为国家所有档案,属向社会开放范围,档案复制件的赠送、交换、出卖行为不泄露国家秘密,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民隐私。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7年9月5日通过 1996年7月5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七条:“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二、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四、受理机构
行为发生地,申请人同级对应的市、县(市、区)档案局,省级单位向属地设区市档案局申请。
五、决定机构
丽水市档案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应为合法的档案保管单位。涉及的档案应为国家所有档案,属向社会开放范围,档案复制件的赠送、交换、出卖行为不泄露国家秘密,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民隐私。
八、禁止性要求
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敏感信息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出具单位 | 备注 |
授权委托书 | 电子 | 1份,用电子形式提交的材料,来源及身份可验证。 | 非必要((委托他人办理需要)) |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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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赠送、交换、出卖的档案目录及复制件 | 电子 | 1份,电子文件提交的来源或身份可识别 | 必要(必要时核对档案原件) |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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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体资格证明 | 电子 | 1份,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证照库比对 | 非必要 | 市场监管部门或编制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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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书 | 电子 | A4纸或经签名认证电子文件 | 必要(必要 (1份,电子文件真实性或来源可验证))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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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邮寄申请
联系电话:0578-2090353
办公地址: 丽水市行政服务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07号(商会大厦))1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快递送达)
十二、办理方式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减免说明 |
十五、审批结果
准予赠送、交换、出卖复制件许可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8-2090621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8-12345或12345投诉热线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丽水市行政服务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07号(商会大厦))1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办公时间:全年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8-2090621
二十二、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提交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