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异地查档、跨馆服务指南
信息来源: 丽水市档案馆 责任编辑: 丽水市档案馆     发布时间: 2018-03-16 08:49 浏览次数: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馆际查档协作服务,提供一站式全省综合档案馆的异地查档服务。查档申请人可申请查询全省国家综合档案馆已接收进馆的婚姻登记档案、移民档案、知青档案、企业职工档案、土地承包登记档案、山林承包登记档案等涉民档案,以及各类馆藏列入开放范围的档案。

适用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二、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须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四、受理机关

丽水市档案馆

五、决定机关

丽水市档案馆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合法证明

八、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电子形式提交申请材料的,来源及身份可验证。

1 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份/套)

复印件(份/套)

纸质/电子版

是否必要,何种情况需提供

1.查档登记单

电子表单

1

0

浙江政务服务网认证用户提交的电子文件

必要

2.单位介绍信

提交原件(A4纸张标准),加盖单位公章

0

1

纸质/扫描件

必要

十、申请接收

现场受理:丽水市人民路607号(商会大厦)市行政服务中心1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网上受理:http://www.zjdafw.gov.cn

联系电话:05782090353

传真:0578209055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提供利用

十二、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采用快递送达档案复制件的,个别情况需要支付邮资)

十四、结果送达

查到之日起十日内纸质送达、或网上推送。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网上送达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 行政相对人权利

档案利用权

(二) 行政相对人义务

保护档案义务

十六、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8-209055012345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12345

网上投诉http://www.zjdafw.gov.cn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丽水市人民路607号(商会大厦)市行政服务中心1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正常办公(8:30-12:0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