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适用对象:法人、个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的通知》(文号:浙政办发〔2017〕101号 统一编号:ZJSP01-2017-0042)(委托市、县(市、区)档案部门行使)。
四、受理机构
行为发生地,申请人同级对应的市、县(市、区)档案局,省级单位向属地设区市档案局申请。
五、决定机构
浙江省档案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材料书面形式;
(二)申请携带、运输、邮寄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为:
1.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以及其他未列入等级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2.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3.该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一般保存价值。
(三)涉密档案线下审批。
档案属受控范围但已依法通过保密审查准予出境。
八、禁止性要求
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敏感信息。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或申请人身份证明(电子文件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证照库比对);
(二)委托书(电子文件);
(三)行政许可申请书(电子文件);
(四)拟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档案目录(电子文件);
(五)档案复制件(电子文件,必要时核对档案原件);
(六)保密审查意见(档案定密部门或保密部门提供,需原件,涉密或涉及敏感信息档案时需要)。
注:电子形式提交申请材料的,来源及身份可验证。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
联系电话:0578-2090353
办公地址:丽水市人民路607号(商会大厦)市行政服务中心1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邮箱:lssdaj@126.com
传真:0578-2090538
网址:http://www.zjzwfw.gov.cn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各地可少于该期限)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网上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8-2090621、12345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12345
网上投诉:http://www.zjzwfw.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丽水市人民路607号(商会大厦)市行政服务中心1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正常办公(8:30-12:00,14:0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8-2090621
网上查询:浙江政务服务网 http://www.zj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