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工作标准

丽水市档案局行政执法职能依据职权责任分解表
信息来源: 丽水市档案馆 责任编辑: 丽水市档案馆     发布时间: 2011-09-19 09:39 浏览次数:
 

丽水市档案局行政执法职能依据职权责任分解表

   

序 号

项目名称

法 律 依 据

责任部门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卖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执法监督处

专业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审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十四条“专业档案馆收集的范围,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审核,按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业务指导处

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以前,应当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档案机构对其档案先行验收合格。”

业务指导处

4

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赠送、交换的审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向综合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报请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执法监督处

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五条“市(地)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实行监督和指导。”

业务指导处

档案执法

监督检查

1、《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1992年第4号令)第三条“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2、《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八条“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档案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应与档案业务工作密切结合,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档案法规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

3、《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九条“档案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建立档案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开展各种形式的档案执法检查;受理群众举报、申诉。”

  4、《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称对违法案件的查处,是指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档案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行为的查处

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具有《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违法行为,应依法查处。”

5、《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档案法》案件,按下列分工查处: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违反《档案法》案件,由同级或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必要时会同其上级主管机关查处;公民违反《档案法》案件,由发生违法行为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各级档案馆违反《档案法》案件,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档案法》案件,由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机关查处。”

6、《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凡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查处的违反《档案法》案件,查处机关都应受理;如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不应由本单位受理的,要及时移送有权受理的机关。”

7、《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纠正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反《档案法》案件的错误或不适当的决定。

8、《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查处机关应将结案的违反《档案法》案件的有关材料按规定格式(见格式三)填报,向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执法监督处

科技档案的监管

《科技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国家档案局和各级档案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科技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业务指导处

机关档案的监管

《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七条“各级机关档案部门的业务工作受同级和上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业务指导处

国有转制企业等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应当落实必要的经费和人员,按规定做好档案的处置工作,确保档案安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撤销、变更时重新确定的档案归属情况,应当及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业务指导处

10

重大活动档案的监管

1、《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全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3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组织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重大活动的有关情况,督促、指导、协调组织承办单位收集、整理重大活动档案。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专业人员参加重大活动,采取录音、拍照、录像、摄影等方式直接形成重大活动声像档案;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五)、(六)、(七)项规定的重大活动,组织承办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派出专业人员收集重大活动档案。”

4、《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未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赠送,不得私自携运出境;禁止出卖、赠送给外国人。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规定档案的管理,根据管理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代为保管、收购、征购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

5、《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十八条“对在重大政治、经济、文化活动及科学研究、对外交往、行政区域变动等方面形成的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实行重点收集和保管制度,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档案目录。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6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规定开展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二)未按规定向社会开放重大活动档案的。”

业务指导处

 

执法监督处

 

保管利用处

11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等档案的登记、验收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档案登记制度。上述科技研究成果在鉴定以前,应当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档案机构对其档案先行验收合格。”

业务指导处

12

单位档案机构收集档案的范围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十四条“单位档案机构收集档案的范围,由本单位审核,报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业务指导处

13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等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归档、汇交档案的;(二)未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的;(四)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的;(五)档案工作人员有其他渎职行为的。在利用档案馆的重大活动档案中,有前款第(三)、(四)项违法行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监督处

14

擅自出卖、转让、赠送、出境档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第二十四条“按照国家规定禁止出卖国家所有的档案。经省级以上主管机关和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第二十五条“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向综合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报请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出卖、交换或者赠送给外国人”;第二十六条“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主管机关同意并报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第三十三条“个人和组织利用档案时,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不得擅自传抄、复制档案,不得泄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并可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监督处

15

变更档案移交期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十三条“特殊情况需变更档案移交期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3、《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组织承办单位或者承担组织、承办主要工作的单位,应当自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档案的,须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业务指导处

16

档案延期向社会开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市馆馆藏档案延期向社会开放的批准,由保管利用处负责,各县(市、区)馆馆藏档案延期向社会开放的批准,由业务指导处负责。

17

开放档案的全宗目录、档案数量和利用后产生的重大效益等情况报送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应于每年年终将本年度开放档案的全宗目录、档案数量和利用后产生的重大效益等情况报送本级和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业务指导处

18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保管利用处

19

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市档案的审批

《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外国组织和个人根据与我国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签订的有关文化交流协定而利用我国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者,可通过签订协定的我国有关部门介绍,向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以其它途径利用中央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国家档案者可向国家档案局或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利用地区(市、州、盟)级和县(市、区、旗)级国家档案馆档案者可向国家档案局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利用市档案馆馆藏档案由保管利用处负责,利用县(市、区)档案馆馆藏档案由业务指导处负责

20

档案销毁清册的备案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列出销毁清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销毁,销毁清册应当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保管利用处

21

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情况的处理。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情况,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档案形成单位整改,或者经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后由有关档案馆提前接收入馆;(二)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经协商同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代为保管、收购等方式,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保管利用处

22

报送档案统计资料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登记、统计制度,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档案统计资料。”

业务指导处

23

本市国家机关档案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九条“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按照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档案馆网设置原则与布局方案设置。档案馆的设置、变更和撤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省国家机关档案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应当按规定报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业务指导处